出资人:
甲方:
乙方:
丙方:
以上三方经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公司名称和住所
1.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2.公司住所:
第二条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范围将以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条公司的注册资本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整(¥: 元)经公司全体股东同意后,可向原审批机关和公司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增加或减少本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四条股东名称、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股东名称
认缴的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出资方式: 人民币(现金)
出资 元,占公司股份的 %
出资 元,占公司股份的 %
出资 元,占公司股份的 %
第五条出资期限
公司股东应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以现金方式出资缴入下列帐户,否则应按实际出资来享有公司的股份,且要承担违约责任。
户 名:
帐 号:
开户银行:
第六条全体股东依据和本出资协议制定。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第七条股东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的权利:
1.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
2.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3.优先购买其他股东的出资,优先认缴公司的新增资本;
4.依照其所持有的出资比例获得股利和其它形式的利益;
5.依公司法享有的其它权利。
(二)股东的义务:
1.按期足额交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2.负责提供成立公司所需要的各项手续等;
3.筹建费用由冯就中垫付,公司成立后,经股东的授权代表审核后列入公司有关会计科目中;如公司未能成立,由各方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承担;
4.依公司法承担的其它义务。
第八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份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经理。
(一)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5.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6.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7.修改公司章程。
(二)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四人。
其中甲方委派 人,乙、丙方各委派 人担任董事。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设副董事长一人。
董事长由 方委派,副董事长由 方委派。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4.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5.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三)公司设经理,经理由 方委派。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4.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5.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6.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乙、丙方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乙、丙方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乙、丙方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十条公司的筹建
公司的筹建由 方负责。
筹建期间的费用以独立的帐簿记载,公司成立后,经股东的授权代表审核后列入公司有关会计科目中。
如公司未能成立,由各方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一条本协议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协议将终止履行:
1.因不可抗拒原因致使公司未能在一年内设立;
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解散。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违约方的违法行为给守约方或本公司造成损失,违约方应予赔偿。
第十三条 本协议的解释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依据《公司法》和本协议的目的进行解释。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各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各方协商,可另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人:
乙方:代表人:
丙方:代表人: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