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单位编号:___________ 档案号:___________ 档案位置号:________
甲方:____市人才服务中心
乙方: (委托代管单位)
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现就乙方委托甲方代管丙方档案、人事关系事宜,经三方协商,订立合同如下:
一、乙方负责向甲方移交或协助移交丙方完整的`人事档案材料。
二、甲方保管丙方档案,并按有关政策规定为丙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三、丙方在乙方工作期间的养老等社会统筹保险由乙方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办理。
四、乙方按年度向甲方支付代管档案、人事关系管理费用,或督促丙方个人交纳,每年____元人。如由丙方个人交纳,首次须预交________年管理费用,交费期满后可在12个月内连续交纳,但在要求甲方提供代理服务费时不得欠费。欠费时间在12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代理服务,并在乙、丙方使用档案或需甲方提供相关服务时予以追缴。
五、乙方与丙方发生聘用(劳动)关系纠纷,甲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六、本合同自__ ________年__ ____月____ ____日起生效,乙、丙双方解除聘用(劳动)关系或以其他形式事实脱离劳动关系两个月内,乙方须书面告知甲方,并向甲方出具丙方工作期间鉴定,本合同即终止。
七、本合同终止后,丙方可继续申请委托甲方代管档案、人事关系,并签订相关合同。
八、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丙方要求将档案、人事关系转出本中心须经乙方同意。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乙方一份,存入丙方档案一份。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丙方(签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