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武汉市洪山区新乐物资经营部 合同编号:
买受人:湖北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xx年5月21日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钢管买卖合同条款如下:
接到通知后必须于第二天8时前足量送到。
三、质量标准:执行国家规定标准 现行国家标准
四、钢管质量有异议,买受人应在到货后十五日内书面提出异议,否则,视为所交产品
质量符合合同规定,双方对钢管质量在检验或试验中发生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
法》规定,由省或国家标准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执行仲裁检验。
五、如发生货损货差,千分之三以内属正常货损,由买受人承担,千分之三以外的属于
出卖人或者承运人承担的,但买受人应在货到后当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买受人自提的,应在
提货时提出异议,否则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六、交货地点: 武汉市江汉区复兴村57号楚天都市金园项目
七、运输方式和费用负担:选择第__1__款。
1、运费含在钢管单价中,由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将钢管运输至买受人指定收货地点。
2、钢管单价中不含运费的,运费单价在合同中单列的,运输方式和费用的支付方式由
双方商定
八、货款结算及时间:选择第__3__款。
1.当月货款当月25日前结清;
2.当月货款次月5日前结清;
3.其它方式
九、担保条款(可另立担保合同): 无
1、出卖人要求买受人提供担保的,买受人或第三人应该提供担保。
2、担保方式为:1、保证 2、抵押 3、质押 4、定金 。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需要进行担保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
4、保证责任为2、连带保证责任。
十、违约责任:
出卖人责任: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每天偿付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买受人责任:1.中途退货或者违约拒收,按退或拒收货物总值计算,每天偿付万分之四
的违约金;2.逾期付款的,每天偿付逾期付款总额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出卖人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第167条之规定解除合同。
十一、双方同意在钢管销售价格因国家政策性调控或不能预见、不能抗拒的因素导致
市场价格波动时,根据市场情况可协商调整钢管价格。
十二、其它约定: 十三、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向出卖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四、对本合同条款的变更及未尽事宜的补充,需经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
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合同壹式 肆 份,双方各执 贰 份,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