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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信初访办理工作办法

2024-08-27 来源:赴品旅游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审前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章第三十至三十一条规定了初信初访办理工作的具体内容,包括审查初始报告、听取当事人陈述、了解相关事实证据等环节。

初信初访是指在依法立案前,公安机关接到可疑线索后,进行调查核实和证据收集的过程。其主要目的是在审查是否立案前,尽可能地了解案件事实,查清犯罪事实,为办案提供充分准确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审前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章第三十至三十一条的规定,初信初访工作包括以下环节:一、审查初始报告。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审查报告材料,核实报告内容,补充完善不足之处,并制作审查意见书。二、听取当事人陈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联系相关当事人,询问当事人与案件有关事实,听取当事人陈述意见,并记录相关陈述内容。三、了解相关事实证据。公安机关应当积极进行证据收集工作,搜集、保全、固定、提取相关证据物品,以及了解目击证人、鉴定人等有关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在初信初访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调查措施,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及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犯。

初信初访期间可否拘留犯罪嫌疑人?初信初访期间,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调查措施,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及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犯,不能随意拘留犯罪嫌疑人。只有在刑诉法规定的情形下,公安机关才能依法采取拘留措施。

初信初访是刑事审前程序中重要的调查阶段,它的正常进行对于后续办案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公安机关在进行初信初访时,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办案工作的合法性、正当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审前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联系可疑人员,询问其与案件有关情况,听取其陈述,记录相关陈述内容;积极进行物证、书证和证人证言等证据的固定、提取等工作。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公开的原则,注意调查工作的依据性和证据规整,不得随意采取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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