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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簿在别人手里会带来哪些影响?

2024-12-12 来源:赴品旅游
第1种观点: 户口簿在别人手里有什么危害?求指导!?危害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经济损失:金融开户例如信用卡,手机卡等;2、法律纠纷:拿着你的证件做违法的事情,例如,行骗,抢劫等;3、资产的转移:以你的身份购置固定资产,或转移你名下的资产等;4、如果当事人把户口本出借给第三人,需要承担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的相关责任。5、户口本与身份证一样重要,甚至超过身份证,因为户口本上不止一个人的身份信息。当有人拿了户主的户口本办理一些相关证件和手续,会给户主已经户口本上的人员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所以必须及时到派出所挂失和补办,让它作废,那么户主就不用为它负任何的法律责任了。6、居民的《居民户口簿》丢失、被盗后,户主本人应及时向派出所报告,并提出补发的书面申请(本户的所有成年成员都须在申请上签名)。7、户主因为其他原因不能前往派出所申请办理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申请,并签名捺印,被委托人应是本户的成年人员;8、若本户中确实他人可供委托的,应在民警到该户走访调查后,有居、家委会出具有关证明,申请补办。备齐以上材料后,一般5个工作日内即可补办。这就是关于您问题的相关法律。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能,各个部门对公民使用的证件有审核的义务,如果他人用非本人的户口本办事,因为上面没有照片,所以不加上身份证不足以证明身份的真实性,是无法办理的。而且,如果因为审核不严造成的后果,法律规定你是不需要负任何责任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危害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经济损失:金融开户例如信用卡,手机卡等;2、法律纠纷:拿着你的证件做违法的事情,例如,行骗,抢劫等;3、资产的转移:以你的身份购置固定资产,或转移你名下的资产等;4、如果当事人把户口本出借给第三人,需要承担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的相关责任。5、户口本与身份证一样重要,甚至超过身份证,因为户口本上不止一个人的身份信息。当有人拿了户主的户口本办理一些相关证件和手续,会给户主已经户口本上的人员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所以必须及时到派出所挂失和补办,让它作废,那么户主就不用为它负任何的法律责任了。6、居民的《居民户口簿》丢失、被盗后,户主本人应及时向派出所报告,并提出补发的书面申请(本户的所有成年成员都须在申请上签名)。7、户主因为其他原因不能前往派出所申请办理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申请,并签名捺印,被委托人应是本户的成年人员;8、若本户中确实他人可供委托的,应在民警到该户走访调查后,有居、家委会出具有关证明,申请补办。备齐以上材料后,一般5个工作日内即可补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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