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法规有效性校验:2024年6月17日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坚持依法监管,属地化全行业管理。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合理界定并落实政府办医职责和医疗卫生机构自主运营管理权限,明确医疗卫生监管责任。积极探索公立医院管办分开的有效实现形式,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管理权力和职责,构建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由所在地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实行统一监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1种观点: (一)加强重点学科建设。将社会办医疗机构临床专科建设统一纳入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规划,加强对社会医疗机构临床专科能力建设的指导。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科研水平。(二)推进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和规范医师在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医疗机构间流动,鼓励医师到基层、边远山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进一步放宽医师多点执业条件,取消第一执业地点同意的书面证明及其他相关文书要求,简化办理程序。探索实行区域注册和多点执业备案管理,协调开展京津冀区域注册和多点执业。研究制定我省医师多点执业涉及的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等试点方案。医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其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多点执业医师由聘用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待遇,其所得收入不纳入本单位和执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多点执业为由,影响和限制医务人员的学术地位、职称晋升、职业技能鉴定、参加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三)支持提升学术地位。社会办医疗机构在职称评定、科研课题招标和成果评价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将公立医院接收非公立医疗机构医师进修纳入培训计划。允许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申报认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医学高(中)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等。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职称评定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要平等吸纳和对待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四)加强业务合作。确定一批公立医院在医院管理、医疗技术、人才培养等方面与社会办医疗机构进行对口帮扶。鼓励公立医院通过输入管理团队、为社会办医疗机构培养医务人员等形式,参与社会办医疗机构经营,提高其医疗技术水平,形成紧密型的合作机制。鼓励具备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的社会力量通过医院管理集团等多种形式,在明确责权关系的前提下,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管理。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前提下,支持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和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等资源共享。(五)支持开展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快实现与医疗保障、公立医疗机构等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适时纳入区域医疗卫生信息平台管理。
第2种观点: 医院的管理水平提高后,将从整体上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领导对医疗纠纷风险的重视程度,将直接关系到一个医院是否有能力预防医疗纠纷。妥善解决医疗纠纷。提高医院的行政管理水平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工作:1.重视全院工作的协调一致医疗纠纷常常发生在医院的一些薄弱环节上,这些薄弱环节常常是一些工作死角、无人过问、文人问津的地方。因此,医院领导必须强调全院一盘棋的思想,全院职工从上到下都要积极行动,消灭工作死角,作好补位工作。2.领导学习有关的卫生法律领导干部学习有关卫生法律知识,尤其是新出台的卫生法规,新制定和修改的一些医疗制度和规定,管理人员必须及时熟悉和掌握,及时调整本医院的工作管理制度,及时向涉及人员贯彻。3.规范各级医师、各个工作岗位的职责在全院工作一盘棋的思想指导下,明确规定各级医师的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工作要求是非常必要的。一、提高医师的业务素质1.树立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思想医院与病人的关系用该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而这互相依赖、互相依存,但不应该互相对立。2.医师的医疗诊断技术水平医师的医疗技术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医疗纠纷的发生与否。事实上,绝大多数医疗纠纷、临床并发症都与医师的技术水平和临床经验密切相关,医师的技术水平提高后,许多并发症可以避免,许多危急病情可以平安度过。3.医师的书写病历记录病情变化的意识和能力一切医疗活动和与医疗有关的行为均必须有书面记录,这是一个惯例,在诉讼中也便于法庭查证。4.医师的言语表达能力有的医疗纠纷来源于医护人员的不当言行。我们提倡医护人员与病人及其家属接触,充分交待病情,与病人及其家属沟通思想,配合治疗,让病人及其家属理解医师的治疗措施和治疗中可能出现的不良并发症。二、建立健全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1.病情交待和解释制度病人的病情应该及时向病人或者家属交待,让病人一方及时了解病人病情的严重程度和医院对病情的估计和已经采取或者将要采取得治疗措施、检查措施。所谓病人的知情权,交待病情应该是知情权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2.病历书写和复查制度病历的书写项目和书写内容以及书写要求都必须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使得病人的病情在病历上有充分反映,医师开展的任何治疗或者与治疗有关的工作在病历上也有记载。3.医患沟通制度医患关系绝不是对立的关系,而应该是融洽、友好的朋友关系。首先,医护人员必须把病人及其家属当作朋友来对待。4.奖惩制度(1)工作疏漏者罚,及时补位者奖。(2)激化医患关系、产生医疗纠纷者罚,化解医疗纠纷者奖。(3)全心全意为病人治疗服务、成功治疗重危病人者奖。(4)树立岗位标兵和业务能手。(5)重奖在理论界、学术界和科研中取得重大成就和荣誉的医护人员。
第3种观点: 要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和标准。劳动保障部会同卫生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标准和医药费用结算办法,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相应的实施标准和办法。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和定点药店管理。劳动保障部会同卫生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定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在确定定点医院机构和定点药店时,要引进竞争机制,职工可选择若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在若干定点药店购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定点药店购药药事事故处理办法。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精神,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较少的经费投入,使人民群众得到良好的医疗服务,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要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形成医疗服务和药品流通的竞争机制,合理控制医药费用水平;要加强医疗机构和药店的内部管理,规范医药服务行为,减员增效,降低医药成本;要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在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降低药品收入占医疗总收入比重的基础上,合理提高医疗技术劳务价格;要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药服务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要合理调整医疗机构布局,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机构改革方案和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有关政策。国家经贸委等部门要认真配合做好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工作。
第1种观点: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8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一、对医疗事故如何处理1、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2、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3、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4、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之日起10天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有关条例的,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有关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二、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履行的医疗告知义务1、患者知情同意权包括患者知情权和患者知情同意权两个方面,是指患者所享有的知悉自己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费用、技术水平等医疗信息,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医疗措施决定取舍的权利。患者知情同意权具体包括:①了解权、②被告知权、③选择权、④拒绝权、⑤同意权。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告知义务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并及时解答患者的咨询。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①告知患者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设备技术状况等;②告知患者的病情;③告知医疗机构的诊断方案、治疗措施及可能产生的医疗风险;④告知患者所需支付的费用;⑤告知患者转医或者转诊等。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 国家对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坚持以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补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坚持以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补充。政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医疗卫生事业中发挥主导作用,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可及。以政府资金、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医疗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规范》等,加强各个环节的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如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等,并且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意识。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抢救体系和医疗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加强对医疗事故的调查、分析和预防。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制订医疗质量标准和临床路径,规范临床诊疗行为,加强质量检查和评价,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效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医院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确保患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同时,若医院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患者受到损害,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 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非医疗机构和个人使用医疗器械,应当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和合理使用。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人身权、健康权、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采取措施预防职业危害,防止职业病发生,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健康权、人格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个人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人格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医院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应当保证医疗器械和设备安全有效。在医疗活动中,如发生医疗器械和设备导致的损害,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规范操作,保证医疗活动的安全,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向用户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产品或者服务的安全性能,不得有欺诈行为。”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生产者提供不安全产品,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按照医学原理,采用科学的诊疗方法,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如果医疗机构存在服务质量问题,患者可以要求医疗机构进行赔偿。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学原理和公认的诊疗方法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确保医疗卫生质量。2.《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医疗服务流程和操作规范。3.《民法典》第十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对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医疗服务的质量关系到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医疗机构应该认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升服务质量,确保患者的安全和权益。
第2种观点: 营利性医疗机构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弥补医疗机构。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订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订的基准价并在其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的实际医疗服务价格。一、医疗事故找哪个部门解决吗?医疗纠纷投诉可以找很多部门,建议逐级反应,尽快解决问题。1、医院医务科,2、卫生局医政股,3、人民调解中心医患纠纷调解室,4、人民法院起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第三十七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第三十八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1)患者死亡;(2)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医疗纠纷中针对性预防包括哪些医疗纠纷中针对性预防包括医护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部分规章制度、医疗机构设置人员监督医护人员履职情况、规划病历书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医疗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规范》等,加强各个环节的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如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等,并且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意识。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抢救体系和医疗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加强对医疗事故的调查、分析和预防。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制订医疗质量标准和临床路径,规范临床诊疗行为,加强质量检查和评价,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效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方式,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可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四)对违法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一条 医疗机构监督员有权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无偿索取有关资料,医疗机构不得拒绝、隐匿或者隐瞒。医疗机构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佩戴证章、出示证件。医疗机构监督员证章、证件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监制。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的措施包括: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2.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3.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法律客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条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3种观点: 第一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条在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医院管理学会和卫生工作者协会等学术性和行业性社会团体的作用。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第四条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职责:(一)拟订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二)办理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审查、发证、换证;(三)负责医疗机构登记、校验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的统计,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四)负责接待、办理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投诉;(五)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医疗机构监督员,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医疗机构监督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医疗机构监督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主要职责是:(一)对医疗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二)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三)对医疗机构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四)对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或者处罚意见;(五)实施职权范围内的处罚;(六)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医疗机构监督员有权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无偿索取有关资料,医疗机构不得拒绝、隐匿或者隐瞒。医疗机构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佩戴证章、出示证件。医疗机构监督员证章、证件由卫生部监制。第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检查、指导主要包括:(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二)执行医疗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情况;(三)医德医风情况;(四)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情况;(五)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情况;(六)组织管理情况;(七)人员任用情况;(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检查、指导项目。第八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具体实施。第九条县级以上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评审。第十条医疗机构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对医疗机构进行评审时,发现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情节,应当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委员为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可以直接行使监督权。第十一条《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另行制定。
第1种观点: 要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和标准。劳动保障部会同卫生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标准和医药费用结算办法,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相应的实施标准和办法。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和定点药店管理。劳动保障部会同卫生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定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在确定定点医院机构和定点药店时,要引进竞争机制,职工可选择若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在若干定点药店购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定点药店购药药事事故处理办法。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精神,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较少的经费投入,使人民群众得到良好的医疗服务,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要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形成医疗服务和药品流通的竞争机制,合理控制医药费用水平;要加强医疗机构和药店的内部管理,规范医药服务行为,减员增效,降低医药成本;要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在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降低药品收入占医疗总收入比重的基础上,合理提高医疗技术劳务价格;要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药服务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要合理调整医疗机构布局,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机构改革方案和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有关政策。国家经贸委等部门要认真配合做好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医疗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规范》等,加强各个环节的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如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等,并且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意识。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抢救体系和医疗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加强对医疗事故的调查、分析和预防。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制订医疗质量标准和临床路径,规范临床诊疗行为,加强质量检查和评价,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效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了保障医患双方权益,医疗机构需履行医疗职责,遵守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医患双方应当建立和谐的医疗关系,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同时,医疗机构要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等方式转移和承担医疗事故可能产生的经济责任。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学科学技术水平和公认的临床规范,提供医疗服务,保护患者生命健康和安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第三条 医疗机构的行为应当符合医学伦理、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适当提高医疗质量和水平,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维护医疗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购买医疗责任保险或者提供其他形式的保障措施,依法承担医疗事故的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医疗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未能协商解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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