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再婚领证需要携带:1、男女双方的户口簿还有居民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3、双方当事人需要提交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4、离过婚的还需要提供离婚证、离婚证明或法院的离婚判决书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二婚户口本上显示未婚可以直接领证的,这个没有影响,要是想先办理户口婚姻状态,可以由本人或者户主,凭离婚证等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变更户口簿婚姻状况,变更后显示“离异”,否则仍显示之前的婚姻状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因为离过婚之后,就是代表已经结过一次婚了。所以户口本上会写着再婚,就是代表再次结婚的意思。二婚以后要是再婚的话,户口本上只会写已婚。户口本户籍信息没有二婚一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第2种观点: 一、二婚再婚结婚证上显示二婚吗1、再婚后结婚证不会显示二婚。男女双方申请结婚,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二、二婚再婚需要拿离婚证吗二婚再婚需要离婚证。二婚需要收回离婚证。不管是复婚还是和别人再次结婚,离婚后再婚的一般都需要收回离婚证。如果当事人已经丢失或毁坏离婚证的,当事人需要带着本人的户籍证明和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提出补办申请。原婚姻登记机关受到申请后会核查婚姻登记档案。
第3种观点: 二次结婚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是不会写再婚的。户口本是不能直接看出当事人的婚姻状态的,信息更新只会显示已婚或者离异,不会显示是第几次婚姻。当事人的婚姻状态应以民政局登记的为准。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办理结婚的流程是怎样的1、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照片、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结婚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离过婚的申请再婚时,还应持离婚证件。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的当事人,还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单位证明必须认真审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还可以作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以便查明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的条件。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全面审查了解,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如果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经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也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成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