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遇到动迁,有的企业是能够异地搬迁之后继续生产,有一部分企业因为搬迁就要申请破产倒闭了,这两种情况下的企业动迁,针对于职工安置都是有相应的补偿费用的。针对第一种,那就是在搬迁过渡期间的安置补偿费;针对第二种情况,会涉及到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破产之后员工安置补助费的发放情况。
职工安置补偿费一般都会计算在停产停业损失当中,目前现行的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在搬迁中职工安置费补偿的补偿标准。有的地方制定了关于停产停业损失中包含对员工的安置费用,如《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中对于非住宅房屋上企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做了明确规定。同时该办法中规定,员工月生活补助是指生产经营者在停产停业期间,每月支付给员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员工月生活补助标准按征收决定发布前上个月的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从劳动合同法的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在因为拆迁而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给到经济补偿的。
综上所述,因拆迁而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在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中并没有详细性规定,属于拆迁当事人相互协商争取的项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