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和第四百四十一条中关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以及出质请律师的作用,可以出质的权利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以这些权利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则自
法律分析
可以出质的权利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出质请律师有什么用?
1、提供法律和政策信息;
2、起草和审核出质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文件,指导双方签订各项法律文书;
3、找个律师代理出质,可以省去很多麻烦,更主要的是可最大限度的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三、股权质权出质对出质人的效力是什么?
1、出质股权的表决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和余额返还请求权;
2、股权质权又称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结语
这段话阐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以及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设立方式和质权生效时间等规定。同时,提到了出质请律师的作用和股权质权出质对出质人的效力。最终结论是,出质请律师可以帮助出质人维护合法权益,起草审核相关法律文件,提供法律和政策信息,并代理出质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08) 第四十八条 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08) 第五十条 以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的,抵押财产的范围应当以登记的财产为准。抵押财产的价值在抵押权实现时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08) 第七十五条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