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损名誉定什么罪
损害名誉罪,是指我国《刑法》中有对贬低、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规定的罪名,即侮辱罪和诽谤罪。
二、损害名誉罪内容
我国《刑法》中有对贬低、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规定的罪名,即侮辱罪和诽谤罪。但前者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进行,后者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但认定两者罪的关键之处是情节达到严重的标准。反之不认为构成罪。
不构成罪的,可以民事侵权起诉侵权人。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如果造成财产人身损失的,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对精神造成一定损害的,可以要求其进行精神赔偿。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三、损害名誉怎么救济
可以要求对方: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继续履行;
8、赔偿损失;
9、支付违约金;
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1、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