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要】
A某(男)与B某(女)于2020年*月通过社交网站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双方恋爱期间,B某多次以各种理由向A某索取钱款或物品,原告考虑到双方将来会结婚,所以满足了被告的各项要求。2021年,B某突然以双方性格不合为由将原告拉黑,中断了所有与原告的联系。此后A某曾向B某追讨其以缔结婚姻为前提索取的钱物,但B某均予以拒绝。故此,A某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赠与款。
【法院裁判观点】
本案中A某、B某曾建立恋爱关系,双方在恋爱期间A某自愿通过向B某微信转账、为B某购买手机及向其家属赠送见面礼的方式共计价值人民币***元之财物,此后双方于2021年终止恋爱关系。原告A某主张其对被告B某的赠与行为附有以双方将来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但A某对此主张仅提供了双方之微信聊天记录为证,本院认为虽双方聊天记录中称呼亲昵,但这种行为在恋爱关系中亦属常见,且双方在聊天记录中未曾商量过缔结婚姻之相关具体内容,比如时间、地点或婚礼举办方式等,故本院对于A某主张其赠与行为附有缔结婚姻之条件,不予采纳。A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于其自有财产拥有处分权,现其自愿向B某赠与财物,该行为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民事行为已依法成立,且A某对其行为后果应当具有充分的认识,不存在误解或者受欺诈等情况,现A某要求撤销赠与,要求B某返还财物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