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送达不到,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如果有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书: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劳动仲裁有以下条件:
1、申请仲裁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
2、申请仲裁的争议必须是劳动争议;
3、申诉人必须是与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
4、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必须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5、必须向有仲裁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6、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的仲裁请求以及事实依据;
7、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备齐并符合要求。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第五十一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的,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