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租赁房屋的装修,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同意装修的,租赁合同无效时不形成附属装修。出租人同意使用的,可以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使用的,可以由承租人拆除。因拆迁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属装修的,出租人同意使用的,可以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使用的,双方应当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