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对此内容的规定有以下几条:
1、对于外国正式提出引渡请求前,因紧急情况申请对将被请求引渡的人采取羁押措施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外国的申请采取引渡拘留措施。前款所指的申请应当通过外交途径或者向公安部书面提出,并应当载明:
(一)本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
(二)已经具有本法第十二条第一项所指材料的说明;
(三)即将正式提出引渡请求的说明。对于通过外交途径提出申请的,外交部应当及时将该申请转送公安部。对于向公安部提出申请的,公安部应当将申请的有关情况通知外交部。
2、公安机关根据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被请求人采取引渡拘留措施,对于向公安部提出申请的,公安部应当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对方,对于通过外交途径提出申请的,公安部将执行情况通知外交部,外交部应当及时通知请求国。通过上述途径通知时,对于被请求人已被引渡拘留的,应当同时告知提出正式引渡请求的期限。公安机关采取引渡拘留措施后三十日内外交部没有收到外国正式引渡请求的,应当撤销引渡拘留,经该外国请求,上述期限可以延长十五日。对根据本条第二款撤销引渡拘留的,请求国可以在事后对同一犯罪正式提出引渡该人的请求。
3、高级人民法院收到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后,对于不采取引渡逮捕措施可能影响引渡正常进行的,应当及时作出引渡逮捕的决定。对被请求引渡人不采取引渡逮捕措施的,应当及时作出引渡监视居住的决定。
4、引渡拘留、引渡逮捕、引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5、采取引渡强制措施的机关应当在采取引渡强制措施后二十四小时内对被采取引渡强制措施的人进行讯问。被采取引渡强制措施的人自被采取引渡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中国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公安机关在执行引渡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被采取引渡强制措施的人享有上述权利。
6、对于应当引渡逮捕的被请求引渡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引渡监视居住措施。
7、国务院作出准予引渡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如果被请求引渡人尚未被引渡逮捕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决定引渡逮捕。
8、外国撤销、放弃引渡请求的,应当立即解除对被请求引渡人采取的引渡强制措施。只要是做了违法的事情,不管在天涯海角都要受到相应的处罚。在监视居住期间,做违法的事情,需要立即解除监视居住,有必要的可以实行逮捕,如果犯罪嫌疑人进行拒绝逮捕,那么执法人员可以进行强行逮捕,逮捕需要有逮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