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约定应考虑承受能力和对等原则,劳动者可申诉高额违约金,仲裁委员会可降低其数额。根据规定,劳动者只需在两种情形下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且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违约金不得超过培训费用或尚未履行的部分。除此之外,单位约定违约金无效,劳动者可拒绝支付。
法律分析
约定违约金的标准在法律中是没有明确规定的,但是一般来说都会考虑以下的相关方面。
一是违约金的数额应考虑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承受能力;
二是约定违约金时双方要对等。
如果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要求支付的违约金偏高,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劳动者的违约程度、实际收入水平、用人单位的损失等情况综合考虑。对于违约金约定偏高显失公平的,仲裁委员会可以酌情降低。
根据的规定,只有两种情形下能约定由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分别为: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条款的,可以约定违约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并且在适用违约金条款时,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因此,你如果没有上述两种情形,单位约定违约金是无效的,你可以拒绝交付。
拓展延伸
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设定与合同履行责任相关联的规定方式
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设定与合同履行责任相关联的规定方式是基于保障双方权益和约束违约行为的考虑。根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应当根据违约程度、损失程度、合同价值等因素进行合理设定。违约金的设定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能过高或过低,以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公正性。此外,合同履行责任的规定方式包括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救济措施等,以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和违约行为的追究。合同履行责任的规定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和双方意愿,以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合法权益的保护。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应符合公平原则,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承受能力和对等性。劳动者如认为违约金过高,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会综合考虑违约程度、收入水平和用人单位损失等因素进行裁决。除特定情形外,劳动者不应被要求支付违约金。合同中的违约金设定应合理,以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公正性。此外,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救济措施,以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和违约行为的追究,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和合法权益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五条 【违约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