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加强汛期应急值守
筑牢防汛安全屏障。严格执行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和值班制,完善天气预警和信息上报制度,确保汛情信息快速、准确传递,做到“电话有人接、上报有人答、应急有人应”,对脱岗、漏岗或迟报、瞒报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遇有突发汛情,及时启动防汛应急预案,迅即派出人员赶赴一线,进行调查、核实和协助抢险救灾工作,保障全乡安全度汛。
2.加大灾情隐患排查力度
重点关爱弱势群体。根据气象、水文预报情况,超前安排,及早部署,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对重点河段、易发地质灾害点、水库、危房户、五保户、留守儿童和空巢老人等弱势群体进行全面排查和登记。
大力宣传汛期安全知识,指导群众做好降雨防范工作,发现隐患和险情,及时将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切实保障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3.做好防汛抢险物资储备工作
提高汛期防御能力。按照防汛物资储备规范要求,储备足够的帐篷、棉被、应急简易床、救灾应急包、应急灯、救生衣等抗险救灾物资,并实行专库贮存保管,做到物资、管理、人员三到位,确保物资能够随时调用。
4.疏浚河流水系,提高泄洪能力
城市建设与水利建设统筹协调,疏浚城市和周边区域的河流水系,降低河床底部标高,拓宽河道,增大泄洪断面,注重近期建设,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加强河流堤防建设,提高抗御洪水的能力。
5.增大渗水地面,减缓径流速度
增大渗水地面,采用扩大绿地面积,建设渗水道路、广场等方式,使雨水渗入地下,并减缓地面雨水径流速度,减缓、减少雨水骤积。同时,在绿地中适量开挖河池水面,纳洪、蓄水造景,使周边街区不受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四条 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
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与流域水资源的综合开发相结合。
本法所称综合规划是指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
第五条 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八条 防治江河洪水,应当蓄泄兼施,充分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河道防护,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保持行洪畅通。
防治江河洪水,应当保护、扩大流域林草植被,涵养水源,加强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第十九条 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规划治导线由流域管理机构拟定,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他江河、河段的规划治导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河段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省界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江河、河段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整治河道、湖泊,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整治航道,应当符合江河、湖泊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竹木流放的河流和渔业水域整治河道的,应当兼顾竹木水运和渔业发展的需要,并事先征求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河道中流放竹木,不得影响行洪和防洪工程设施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