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由于客观原因联系不上被告或者由于被告主动躲避导致的被告没有出庭的情况很常见。若当事人被起诉到法院,收到了传票,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应诉,即使被告不在法庭上,也可以做出判决,此种情况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是法院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时所为的判决。也就是在被告不做任何辩护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那么结果就可想而知。如果民间借贷案件无法联系到被告,使得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到被传唤人手中,则可能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在报纸或相关媒介发布开庭通知,经过60天公告期视为送达,此时可开庭审理。所以,无论是出于客观原因无法收到传票还是主观的躲避诉讼,不出庭应诉对被告都是非常不利的。这不仅不利于法庭查清案件事实,同时被告也失去了抗辩的机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