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书的签字要求取决于其设定的义务负担者,单方设定义务的承诺书必须签字(法人或组织需盖章),而单纯享有权利的承诺相对人则不必签字。民法典规定,合同书形式的合同需要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但在履行主要义务之前,当事人已经履行并对方接受时,合同已成立。
法律分析
承诺书不一定需要双方签字,承诺书如果是单方设定义务的,义务负担者必须签字(法人或组织则应盖章)。承诺相对人是单纯权利享有者的,权利享有者不签字不影响承诺的效力。比如遗嘱的设立,继承人不必须知道或者签字。《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拓展延伸
签署承诺书的必要性及法律效力
签署承诺书在许多情况下是必要的,它可以确保双方遵守约定并维护合同的有效性。承诺书是一种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可用于证明当事人的意愿和责任。通过签署承诺书,双方可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防止纠纷的发生,并提供法律保护。承诺书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其内容的明确性、合法性和双方的真实意愿。因此,在重要的商业交易、合作协议或法律事务中,签署承诺书是一种常见的做法,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各方的责任履行。
结语
承诺书的签署在许多情况下是必要的,它可以确保双方遵守约定并维护合同的有效性。承诺书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用于证明当事人的意愿和责任。签署承诺书可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预防纠纷并提供法律保护。承诺书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内容的明确性、合法性和双方的真实意愿。因此,在重要的商业交易、合作协议或法律事务中,签署承诺书是一种常见的做法,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各方的责任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