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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包括债权和债务吗

2024-03-12 来源:赴品旅游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债务是指债务人在未来某一约定日期偿还资金和利息。会计角度:

债权: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等。

债务: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应付税费

应付债券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等等。

合并债权债务包括资产吗

借贷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合并债权债务包括资产吗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借贷纠纷专业问题建议咨询律师。

一、合并债权债务包括资产吗

合并债权债务包括资产,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在存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续。

二、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好意提供者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好意施惠行为如何认定

一、好意提供者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1、好意施惠行为是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行为。该行为对好意施惠人不形成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好意施惠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无需对受惠人因好意施惠所引发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好意施惠人有重大过错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2、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二、好意施惠行为如何认定

好意施惠的行为也是基于一定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为,但行为人不具有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效果意思。

1.债的关系与好意施惠关系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具有负法律上义务的意思。

但在实务中,经常难以区分,通常有偿的约定应当认为是债的关系;

而无偿的约定,应当看受益人的相对人,对该约定有无特别利益而定,如借贷、赠与、委任、寄托等。

2.当事人并无受其约定拘束之意,则为好意施惠关系,如约定让亲友搭乘顺车至某地,受同事或友人嘱咐代购某物,邀请友人散步或参加宴会等。

3.在无偿的约定情形,当事人究竟有无受拘束之意,亦即究竟意在成立合同,或仅为好意施惠关系,应解释当事人的意思,斟酌交易习惯与诚实信用原则及当事人的利益,从相对人的观点加以认定。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好意施惠者,对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损害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存在过错,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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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和债务人财产的区别是什么,什么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区别

区分是:

1.存在目的的特殊性。债务人财产的存在目的是为破产程序的进行和完成而存在。

2.财产管理主体的特殊性。债务人财产由管理人负责接管与管理。

债务人财产是债务人所拥有的全部财产。破产财产是破产后,用来清算和分配债权人的财产,破产财产的概念侧重用于清算分配,而债务人的财产不再用于清算分配。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吸破产申请授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保全通知债务人吗

会通知债务人。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会第一时间通知被保全人。

由共有财产引起的债权和债务如何处理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债务人和担保人能将债权分割吗

依据法律规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有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债务人与担保人能不能分割债务,依据担保的方式而定,如果是连带保证责任的,债权人可以只要求保证人承担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该内容由 刘峥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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