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房子为标的物的房子确权、生意、租借、典当、典当等和以土地为标的物的土地出让、转让、租借、典当等及侵略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纠纷; (二)以房子和土地为标的物的建筑工程承包、开发联建、拆迁中的补偿安顿、联营、入股、署理等合同纠纷; (三)与房子相关联的房子装修、装潢、规划、隶属设备的归属纠纷; (四)以房子和土地为标的物的有奖销售或证书生意等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