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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的范围

2024-03-12 来源:赴品旅游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的证明标准。也就是说,证据只要能基本上倾向于证明案件事实,并不像刑事诉讼中那样,必须达到100%绝对真实的证明标准。具体而言,《证据规定》第72、73条可以实施。

1、《证据规定》第七十二条规定:一方提出的证据,另一方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的,对方当事人认可反驳证据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2、第73条规定:双方分别对同一事实提出相反证据,但没有足够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的证据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的证据,并确认证明力较大的证据。由于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判决。第73条可概括为明显优势证据规则。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双方对同一事实提出相反证据,但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的证据,并确认证明力较大的证据。由于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判决。根据本条规定,在双方对同一事实提出相反证据且不能否认对方证据的情况下,一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支持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此证据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对此规定原因的解释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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