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的有效性与分类及其在不同诉讼阶段的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诉讼证据必须具备客观真实性和关联性,即证据必须真实存在且与待证事实有直接或间接联系。裁判证据是法官根据需要认识和理解的证据,经过法庭质证后,法官可认定其真实性。
法律分析
一、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现在还有效吗
有效。只要没被废除即有效。
二、民事诉讼证据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63条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作出了详细规定,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八种。
三、民事诉讼的属性
不同诉讼阶段,证据的内涵不同。在起诉阶段,只要与案件事实有表面联系的材料都可能被认为是证据。而随着诉讼的深入,原来被认为是证据的材料可能会被逐步剔除,原来并不认为是证据的材料又在不断加入。因此,诉讼证据只有根据裁判的需要认识它、理解它,才具有法律意义。
裁判证据是指最终能够被法官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一般而言,法官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同时具备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件,也就是裁判证据的属性。
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客观真实性指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也就是说,作为证据事实,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它以真实而非虚无的、客观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现于客观世界,且能够为人所认识和理解。
为此,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实的证据,不得伪造、篡改证据;要求证人如实作证,不得作伪证;要求鉴定人提供科学、客观的鉴定意见。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客观全面,不得先入为主;要求人民法院在审查核实证据时必须持客观立场。
证据在经过法庭质证后,法官没有理由怀疑其为虚假,便可认定其真实性。
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指民事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的客观联系。它是由
这种事实材料所表现出来的关联性一般以两种形式表现出来:
1.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本身就是待证事实的一部分;
2.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能够间接证明某一待证事实成立。
结语
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仍然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民事诉讼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八种。在诉讼过程中,证据的内涵会随着案件的发展而变化,只有根据裁判的需要认识和理解证据,才具备法律意义。裁判证据应具备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要件,经过法庭质证后,法官认定证据为真实并与待证事实有关联。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