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父母为儿子购房婚后儿媳加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父母婚前为儿子购房可以理解为中华传统伦理,也可以理解为赠与钱财,最终不动产登记证上有二人的名字,病史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