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一般是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当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特殊案件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章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二十一条 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二十二条 特别规章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举措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