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故女职丁怀孕的用人单位不能终上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相应的合同期限应当顺延至劳动者哺乳期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丁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害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内容由 王婧律师 和 点行律询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