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毒后解毒的是犯罪既遂。投毒罪的认定涉及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的实施和构成要件的齐备。投毒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在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投毒罪与以投毒为手段的行为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明知会引起不特定多人中毒伤亡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投毒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在于主观故意和过失的区别。投毒罪与环境污染行为的界限在于行为产生的原因和表现形式的不同。
法律分析
投毒后解毒的是犯罪既遂。
1、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
2、行为人必须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3、行为人的行为齐备了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的全部要件。
投毒罪的认定
(一)投毒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本条增加了投毒这种行为方式。对投毒行为直接适用本条之规定。故只要行为人实施的投毒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即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投毒罪的既遂。如果已经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则应依照本法第115条规定处罚。
(二)投毒罪与以投毒为手段的行为的区别
不论在何种场合投毒,投毒行为的具体指向如何,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会引起不特定多人或者不特定多禽畜中毒伤亡,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就应以投毒罪论处。如果投毒行为只是指向特定的个人、特定个人家庭饲养的禽畜、承包的鱼塘等,并有意识地将损害结果限制在这个局部范围内,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应定投毒罪。应根据实际情况,构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
(三)投毒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违反毒害性物品管理规定,也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但这种罪是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的重大事故,且只能由过失构成;而投毒罪则不受这个范围的限制,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四)投毒罪与环境污染行为的界限
环境污染,是指工厂、企业、事业和科研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任意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民健康,破坏自然资源,在规定的期限内能治理而不治理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危害后果,有时虽与投毒罪相似,但行为产生的原因和表现形式,与投毒罪是不同的。
结语
投毒后解毒的是犯罪既遂。投毒罪的认定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并且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投毒罪的界限与未遂的区别在于,只要投毒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投毒罪的既遂。与以投毒为手段的其他行为相比,投毒罪的特点在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会引起不特定多人中毒伤亡,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投毒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和环境污染行为有所区别,前者是故意行为,后者是过失行为。
法律依据
(四)发现假药或者劣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以及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国家鼓励开展禁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缉毒技术、装备和戒毒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