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医疗救治和防院感组第一时间就加强院感防控工作进行部署,派出多个检查指导组,深入各医疗机构现场检查指导。各医疗机构及时成立防院感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主抓院感防控,在人员配备、物资保障、院内管控等方面实施科学调配,保障了院感防控各项要求有效落实。二是强化预检分诊制度落实。严格筛查来自报告阳性病例地级市的来京就诊人员,采取行程询问、体温监测、健康码查验等措施,把好预检分诊第一道关口。三是强化首诊负责制。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哨点作用,对有咳嗽、发热等症状的患者,严格执行信息登记报告制度,严格按照闭环管理转运流程,将其转至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四是强化人员管理。严格落实全员健康监测和定期核酸检测措施,动态掌握人员健康状况,做到早发现、早管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