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及要求: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婚姻登记员核实并询问意愿,双方填写声明书并签名,婚姻登记员审查并颁发结婚证。颁证时核实信息、告知权益义务,当事人签名或按指纹,颁发证书并祝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出具通知单。办理前需满足法定结婚年龄、自愿、无配偶、无亲属关系、无禁婚疾病等条件,并提供身份材料。
法律分析
一、办理结婚登记程序
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三)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四)自愿结婚的当事人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
(五)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为监誓人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六)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七)颁发结婚证。
二、颁发结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结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附件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4、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5、祝贺新人。
三、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通知单》。
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前,需要男女都符合《民法典》当中规定的结婚条件,并且要同时满足这些条件后才能办理结婚登记。此时,还需要双方提供相应的身份材料,这样按照上述程序办理后,才能正式成为合法夫妻。
结语
结婚登记程序严格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的顺序办理,包括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查验、询问意愿、填写声明书、宣读并监誓、审查处理、颁发结婚证等步骤。颁发结婚证时需核实信息、告知法律关系和权益、见证签名,不得由他人代填。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但应给予通知。办理前需确保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结婚条件,并提供身份材料。经过以上程序,方可合法成为夫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