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票是指企业或单位在购买生产经营所需物资、设备、服务等过程中,所开具的一种凭证,用于核算成本和计算税费。成本票可以抵扣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1. 增值税抵扣
企业在购买生产经营所需物资、设备、服务等过程中,支付的增值税可以通过成本票抵扣。具体而言,如果企业购买的物资、设备、服务等都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那么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抵扣增值税。
2. 企业所得税抵扣
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可以将成本票作为扣除成本的依据,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具体而言,企业可以将成本票中包含的采购成本、运输费用、关税、保险费、修理费、研究开发费等列为扣除成本的项目,从而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降低企业的税负。
需要注意的是,成本票只能用于抵扣企业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不能用于抵扣其他税种的税费。此外,企业在使用成本票抵扣税费时,需要遵守国家相关的税收法规,确保所抵扣的税费符合规定,避免出现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