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领取低保的疾病主要有: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要脏器移植,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尿毒症、多个肢体的缺失、急慢性的肝炎、良性的脑肿瘤,慢性的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的后遗症至深度的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严重的老年痴呆症,心脏瓣膜手术,严重的脑损伤,严重的帕金森,语言功能丧失,严重再生障碍性贫血,严重多发性硬化,严重的原发性心脏病,系统性的红斑狼疮并发肾脏的损害等。
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六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前两款的规定重新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