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手续:
(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登记。申请时,应持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和《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情况属实,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
(2)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要求离婚但对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领取结婚证双方属于夫妻关系吗
未领取结婚证双方不属于夫妻关系。未领取结婚证,不构成事实婚姻的,双方不属于夫妻关系,不涉及离婚,可以自行分开。如果当事人的离婚证明丢失,想协议离婚,需要先补办结婚证,再办理离婚手续;如果想诉讼离婚,可以在起诉前向民政部门出具婚姻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说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达成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撤销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双方确实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达成协议的,应当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二、行政离婚的程序是什么?
1、申请
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等。要求离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场,不能委托他人代办离婚手续。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必须进行严格审查。首先,应查明当事人提供的情况是否属实,不得弄虚作假;其次,审查申请离婚的当事人是否符合行政离婚的条件。对一方要求离婚的,或者双方同意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问题、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及债务清偿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一方或双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双方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不予办理离婚登记。
3、批准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应当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自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婚姻关系。离婚证与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离婚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法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应以书面的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