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孩子首先需要自己符合领养孩子的条件,然后需要找到符合收养条件的孩子。收养人和被收养人都符合收养条件的,收养人应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