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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有哪些权利

2024-05-07 来源:赴品旅游

法律分析:

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执法权主要有以下六大类: (一)行政优先权。这是指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依法享有的各种优越条件。它是国家安全机关行使职权的保障条件,也是国家安全机关特有的权力。具体包括: 1 、获得协助权。《国家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2 、优先通行、使用权。《国家安全法》第九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行工具、场地和建筑物。 3 、获得行政协助权。《国家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因国家安全工作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可以提请海关、边防等检查机关对国家安全工作人员和资料、器材免检。有关检查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二)行政监督检查权。主要包括: 1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经出示相应证件,有权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 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 2 、国家安全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可以查验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 3 、国家安全机关对发现身份不明、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 嫌疑人员,可以检查其随带物品。 (三)行政决定权。国家安全机关目前的行政决定权主要包括: 1 、行政许可权。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2004年第422号令,国家安全机关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进行行政许可。经国家安全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后,对符合国家安全要求的,同意其许可申请,允许建设使用。对已建工程项目,在未按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前,不批准其使用。 2 、行政确认权。根据《国家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国家安全部对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敌对组织和专用间谍器材进行确认。 3 、行政奖励权。国家安全机关对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决定给与奖励。 (四)行政处罚权。根据《国家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可以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有: 1 、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是国家安全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人提出的谴责或警诫,申明其行为违法,教育其避免再犯的处罚措施。 2 、没收。是国家安全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和个人剥夺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使其丧失所有权和占有权。 3 、行政拘留。是国家安全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人,在短时间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处罚措施。 4 、限期离境、驱逐出境。是国家安全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境外人员,依法剥夺其在我国境内滞留的处罚, 5 、罚款。根据《河北省涉及国家安全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违反该规定的,我省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处一定数额的罚款。 (五)行政强制权。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有: 1 、强制传唤。是指国家安全机关经依法传唤有违反国家安全法行为的人员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对拒绝到案的人员可以强制其到案的一种措施。 2 、搜查。是指国家安全机关为获取有关证据和赃物,对有违法行为人的人身及有关场所所进行的搜索和检查。 3 、查封、扣押、冻结。国家安全机关对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所使用的经费、场所、工具和其他财物,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4 、对违法接收、录制、传播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可以制止。 5 、对出、入境后将或者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中国公民或外国人不批准其出、入境。 (六)行政指导权。是指国家安全机关对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所进行的协调和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第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因侦察间谍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第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验有关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查验中发现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情形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责令其整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依照前款规定查封、扣押的设备、设施,在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形消除后,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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