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的立案要件公诉案件的立案侦查不应以受害人报案为基本要件其实这种观点是极其错误的,且理由如下。
(一)公诉案件的立案不以受害人报案为先决条件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刑事立案侦查是公检法机关对自己发现的案件材料和控告、举报、报案、自首等材料,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起诉、审判的诉讼活动。也就是说即使受害人没有报案,侦查机关根据自己发现的案件材料和其他控告、举报,也依然可以启动侦查程序,对案件进行立案前审查,以决定是否依法立案。举报材料法
(二)公诉案件的立案以犯罪事实和刑责追究为基本条件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立案审查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1.有犯罪事实,即必须存在已构成犯罪的基本事实;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能够对实施犯罪行为人定罪处罚。那么如何认定构成犯罪的基本事实则需要从行为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否触犯刑律、应否受到科刑处罚等三个方面进行分析。而对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法律依据就是我国刑法中关于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即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客体。具体到贷款诈骗案件的本案中,其犯罪构成的犯罪主体系一般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系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犯罪的客观方面系行为人违反贷款管理法规,实施了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且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的客体系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行为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本案中的犯罪客体即为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对银行贷款的管理制度。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中有关犯罪构成了的理论就构成犯罪,反之,则不构成。
(三)公诉案件中受害人只有配合侦查机关侦查的义务公诉案件中的受害人或许存在诸多原因,对造成自身损害的涉嫌犯罪的行为,选择了沉默,但是,这种沉默不是法定的对犯罪行为不予追究的理由,也就是说公诉案件的受害人无权对犯罪行为应当行使国家公诉的权力进行处分。只要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基本事实成立,且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作为受害人的一方就负有配合侦查机关还原事实真相的义务。公诉案件报警人可以去消案吗?
1、不可以。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补充侦查的次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一)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二)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4、从
2、3点可以看出,在公安、检察院阶段都不存在当事人提出撤销案件就可撤销案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