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的内涵简析: 从字面涵义理解,“谁审批、谁监管”是指依法享有审批许可权的行政主体,对其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谁主管、谁监管”是指依法享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主体,对其主管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谁发证,谁管理,谁负责这不是具体的“法律规定”,是立法本意。法律,就是明确权力义务和责任的,每部法律都是如此。“谁发证、谁管理、谁负责”的行政管理原则是对此种社会关系精神的高度提炼和总结。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引导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指导,《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提出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并应用金融部门处理这些纠纷的方式、责任区分、机制、保障、等。随着中国市场经济成熟度的提高,对消费者的类型进行了更加细致的区分,从而加强和推动了相关主责部门维护的行业内消费者纠纷处理机制,在很大程度上也可以分流进入非主责部门的工单需求。同时,针对恶意投诉和重复投诉的问题,要在充分发挥各级服务热线作用、提高工单分发准确性的基础上,建立更高层次的特级政府部门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打击和处罚力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一条
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