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公诉案件,亦即刑事公诉案件,是指由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
公诉案件是指除了自诉以外的所有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7、侵犯知识产权案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一、审查起诉的内容
刑诉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二、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
1、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阅卷审查,制作阅卷笔录。
2、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
3、检察院对证人证言笔录存在疑问或者认为对证人的询问不具体或者有遗漏的,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
特别关注: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询问被害人、证人时,应当分别告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4、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