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被害人的权利包含:
1、申请回避权,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与本案当事人有别的关系的,可能影响案件的公平处理;
2、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规定了受害人的权利;
4、举报、控告权;
5、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陈述意见的权利;
6、对不起诉的决定提出上诉和起诉的权利;
7、平等参加审判的权利;
8、提交公诉机关抗诉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