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检察院通知去问话,就说明案件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了。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刑事自诉案件:
(一)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有原告和被告,明显属于轻伤害,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进行侦查的伤害案;
(二)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告诉才处理并且不需要侦查的侮辱、诽谤案;
(三)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四)刑法第一百八十条重婚案,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除外;
(五)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
(六)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虐待案;
(七)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遗弃案;
(八)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
一、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内容有什么
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内容有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