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如果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公诉案件的判决有不同意见,不能直接提出上诉。 2、但是,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3、被害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时间期限,是在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收到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后5日以内。 4、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