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法律依据: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
第十二条 合作医疗严格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按现行政策,农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10元,中央、省、市、县财政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配套资助40元。
第十三条
在县财政设立合作医疗专用基金帐户,按照管用分开、专款专用的原则,依法依规管理合作医疗基金.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组织和动员群众广泛参与、代收农民个人基金的责任单位。农民按规定应缴纳的个人合作医疗基金由村委会按农业人口数以户为单位统一收缴,由乡镇财政统一入库,乡镇财政所必须在上年度12月底以前全部转入县财政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储存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五条
鼓励县、乡、村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扶持合作医疗。农村五保户参加合作医疗经费的个人缴纳部分由民政部门解决、重度残疾人1即视力一级、肢体二级以上,重度精神病人)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县残联解决.
第十六条
合作医疗基金统一由县合管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专款专用、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管理使用,并建立健全的合作医疗费用管理规章制度,认真管理和及时审核、支付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合作医疗基金帐户年度节余资金转入下年
度。
第十七条 县合管中心人员的工资和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安排,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