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推定过错责任原则、过错原则、公平原则。举证责任,又称“举证的必要”。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中须确认的事实,依法负有提出证据的义务。
举证责任”,在《民诉法司法解释》中称为“举证证明责任”,是指在诉讼中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一方当事人因此而承担的诉讼上的不利后果。
证据规则包含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两层含义: 一是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二是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学习本篇的意义在于,掌握举证的一般规则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从而在收集证据和当庭举证中,哪些证据是一定要收集、举证的,哪些证据是不需要自己收集、举证的。
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对证明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