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长期家暴应当处理的方式有:
1、就近求助。可以向当地居委会、妇联、亲友求助。根据2016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居委会、妇联、派出所均有义务保护受害者。
2、报警。遇到家庭暴力一定要及时报警和就诊,及时调查取证。
3、要求警察告诫施暴人。
4、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5、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一、如何收取家庭暴力证据
家庭暴力证据收集如下:
1、被告在实施家庭暴力后写的悔过书、保证书、短信等文字材料中承认存在家庭暴力;
2、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居委会调解记录、向妇联投诉的证据等;
3、邻居、亲友等目击证人或者知道家庭暴力的人提供的证言;
4、能反映被告存在家庭暴力的录像带、录音带、电话录音;
5、病历,受伤时的照片,医疗费用的票据。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二、对家庭暴力有哪些法律援助?
1、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2、对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应当及时拨打'110'报警,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3、施暴造成受害妇女轻微伤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给予施暴方治安管理处罚,如警告、罚款、拘留。4、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可以家庭暴力为由要求离婚,在离婚时获得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在内的离婚损害赔偿。5、对于已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受害妇女可以依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对于暴力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对于被害人因受强制、被恐吓等原因不能告诉或者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代为告诉。6、受害妇女可以及时向妇联或妇女公益组织等求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