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实施细则对此又作了具体规定,现就申请费说明如下:
1、缴纳申请费的方式
申请费以及其它费用都可以直接向专利局或专利局代办处面交,也可以通过银行或者邮局汇付。通过银行或者邮局汇付的,应当在汇款单附言栏或信汇单第四联后面粘贴缴款单,在其中写明专利申请号,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名称,费用名称(申请费)以及发明创造名称。
银行使用电子联汇的(卫星传输)应当要求银行在费用用途栏目中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的简称,但这种要求银行要按照拍发电报专门收费的。申请人无论使用何种方式缴费,缴费时未写明申请号及费用名称的,或者写错的,均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2、缴纳申请费的时间
向专利局或者专利局代办处面交申请文件的,可以在接到受理通知书以后,当场缴纳申请费。向专利局邮寄申请文件的,应当在收到专利局的受理通知书以后再缴纳申请费。但是缴纳申请费的日期最迟不得超过自申请日起两个月。专利局的受理通知书一般在申请人寄出申请文件后一个月内可以寄送申请人,所以一般申请人有足够的时间缴纳申请费。
3、缴纳日期的确定
向专利局面交申请费或其它费用的,面交日即为缴费日。向专利局汇付费用的,若汇付方式符合上述1的规定的,以银行或邮局的汇出日为缴费日。但是,自汇出日至专利局收到日超过的,除邮局、银行出具证明、提供证据的以外以专利局收到日为缴费日。
4、缴费差错的改正
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各种专利费用的,在收到我局开出的收费发票后,应当及时核对发票上开列的专利申请号、费用名称、金额和汇出日期。发现有差错的,应当在7天内向专利局陈述意见,说明出错原因和正确的数据。
陈述意见时应当使用专利局制定的统一表格(意见陈述书)。若差错责任在申请人的,以提出意见陈述书的日期为缴费日,责任在专利局的(申请人应提供证据)以原费用汇出日为缴费日。向专利局面交费用的,应当在专利局开出发票后核对发票上开列的全部项目,发现有误的,应要求专利局当场改正,认为没有错误的应当在发票缴费人栏目签字。
单位请求减缓的,应当写明理由(企业还应写明盈亏情况)并附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费用减缓请求由专利局审批。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下列专利收费:
(一)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
(四)复审费。
第三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
(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
(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