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费者的消费性质属于生活消费。
消费者的生活消费包括两类:一是物质资料的消费,如衣、食、住、行、用等方面的物质消费;二是精神消费,如旅游、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消费。
2、消费者的消费客体是商品和服务商品。
(1)商品指的是与生活消费有关的并通过流通过程推出的那部分商品,不管其是否经过加工制作,也不管其是否为动产或不动产;
(2)服务,指的是与生活消费有关的有偿提供的可供消费者利用的任何种类的服务。
3、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
(1)维权于商品的消费,即购买和使用商品,既包括消费者购买商品用于自身的消费,也包括购买商品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购买的商品。
(2)关于服务的消费,不仅包括自己付费自己接受服务,而且也包括他人付费自己接受服务。不论是商品的消费还是服务的消费,只要其有偿获得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是用于生活消费,就属于消费者。
4、消费者的主体包括公民个人和进行生活消费的单位:
(1)生活消费主要是公民个人(含家庭)的消费,而且对公民个人的生活消费是保护的重点。
(2)但是,生活消费还包括单位的生活消费,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单位购买生活资料最后都是由个人使用,有些单位还为个人进行生活消费而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
5、作为一个真正的消费者,必须要符合上述规定的四种特征,否则的话就不属于法律上规定的消费者,那么在其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就不能按照消费者保护的相关规定进行索赔。
消费者有哪些法律特征?
1、消费者的消费性质属于生活消费。
消费者的生活消费包括两类:一是物质资料的消费,如衣、食、住、行、用等方面的物质消费;二是精神消费,如旅游、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消费。
2、消费者的消费客体是商品和服务商品。
(1)商品指的是与生活消费有关的并通过流通过程推出的那部分商品,不管其是否经过加工制作,也不管其是否为动产或不动产;
(2)服务,指的是与生活消费有关的有偿提供的可供消费者利用的任何种类的服务。
3、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
(1)维权于商品的消费,即购买和使用商品,既包括消费者购买商品用于自身的消费,也包括购买商品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购买的商品。
(2)关于服务的消费,不仅包括自己付费自己接受服务,而且也包括他人付费自己接受服务。不论是商品的消费还是服务的消费,只要其有偿获得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是用于生活消费,就属于消费者。
4、消费者的主体包括公民个人和进行生活消费的单位:
(1)生活消费主要是公民个人(含家庭)的消费,而且对公民个人的生活消费是保护的重点。
(2)但是,生活消费还包括单位的生活消费,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单位购买生活资料最后都是由个人使用,有些单位还为个人进行生活消费而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
5、作为一个真正的消费者,必须要符合上述规定的四种特征,否则的话就不属于法律上规定的消费者,那么在其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就不能按照消费者保护的相关规定进行索赔。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规特征是什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公民消费权益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点如下:
1.以专章规定消费者的权利,表明该法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该法列举的消费者权利有九项之多,体现出较高的保护水平。
2.特别强调经营者的义务。首先,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其次,以专章规定了经营者对特定消费者以及社会公众的义务。
3.鼓励、动员全社会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同承担责任,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进行全方位监督。
4.重视对消费者的群体性保护,以专章规定了消费者组织的法律地位。
专利侵权行为具有哪些特征?
1.侵害的对象是有效的专利;
2.必须有侵害行为,即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侵害他人专利的行为;
3.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非生产经营目的的实施,不构成侵权;
4.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即行为人实施专利的行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又无法律依据。
消费者哪些权益受法律保护
消费者以下权益受法律保护: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公平交易的权利。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消协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强制力吗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协的职能有: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等。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该内容由 苑学宁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