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如果货物的风险已由卖方转移于买方,则货物即便遭受损失,买方仍有义务按合同支付价款。如果风险尚未转移时,货物发生损失或灭失,则买方不但没有支付价款的义务,而且还可以要求卖方对违约承担责任。风险一般因标的物交付而转移,但是法律规定了例外情形,购买者迟延取货,商品因意外毁损商家不需要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如果货物的风险已由卖方转移于买方,则货物即便遭受损失,买方仍有义务按合同支付价款。如果风险尚未转移时,货物发生损失或灭失,则买方不但没有支付价款的义务,而且还可以要求卖方对违约承担责任。风险一般因标的物交付而转移,但是法律规定了例外情形,购买者迟延取货,商品因意外毁损商家不需要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