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拿着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即可。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1、职工申请:符合支取条件的职工将相应的支取凭证资料交到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支取申请。
2、单位初审:单位核实无误后,将加盖财务印鉴章的《支取申请书》、《支取审批表》和支取证明资料(原件),《支取审批表》凭证要素填写齐全,必须由本人签字,支取凭证资料的复印件需粘贴在《支取审批表》第一联后做附件,两人(含)以上办理部分提取时,还需打印《支取清册》,一并提交到住房公积金归集部门,若办理公积金个人账户销户的还需打印《利息支取书》。
3、审核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部门对单位提交已打印好的业务表单、凭证资料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加盖公积金业务章。对符合条件未打印业务表单的,公积金承办人员进入公积金管理系统根据单位经办员提供的职工账号进行支取操作,打印业务表单并盖章。若公积金个人账户销户,则还需计算利息,打印《利息支取书》。每次支取额必须在购房合同、契税发票、借款合同等支取证明资料上注明。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