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政局补办结婚证的条件:
1、当事人结婚证丢失或损坏,可以持证件到原登记机关所在的区(县)民政局的婚姻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并填写申请书。
(1)结婚登记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现今仍维持该婚姻状况;
(3)当事人遗失的或者损坏结婚登记证,可亲自到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4)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结婚证,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现身份证信息一致的,可办理公证委托他人办理。
2、补办结婚证所需证件:
(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
(2)结婚证丢失证明。(样式:我单位XXX与XX单位的XXX于XXXX年XX月XX日在X处登记结婚,至今仍是夫妻关系。因保管不善,将结婚证丢失,特此证明。)
(3)查档证明。(原登记机关或档案局出具)
(4)双方近期二寸免冠合影照片三张。
(5)属结婚证撕毁,但能反映原貌的,可不出具查档证明。
(6)属《结婚证》内容有误的,须持原登记机关或派出所证明。
二、民政局不给补办结婚证时的处理办法:
1、属于自身原因的,按照前述所列条件予以改正完善,再行申请;
2、属于民政局自身原因的,当事人可以向民政局提起申诉;也可以在民政局作出不补办结婚证决定的60日内向当地民政局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民政部门,即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复议;如果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满意,当事人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