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签订时存在不公平情形,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签订不合理合同可商谈修改,一年内可起诉撤销不合理条款。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签订合同也可撤销。撤销权消失条件包括知道撤销事由后未行使权利、受胁迫一年未行使权利、明确放弃权利或五年内未行使权利。合同显失公平标准包括恶意利用优势、缺乏经验或紧迫情况下签订、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合同内容和履行结果都应考虑,不需要产生利益不均衡后果。
法律分析
1、劳动合同不合法但已经签了属于无效合同,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不知情或者缺乏专业知识的情形下签订,事后可以以此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撤销,经判定确实存在有失公平的情形,法律予以支持。
2、签订了不合理合同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商谈进行完善,签订补充合同、修改完善相应的条款,对方拒绝修订的当事人可以在签订合同一年内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不合理条款。
3、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如果存在以下情形的,当事人合同撤销权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4、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
1、获利方主观上存在恶意,故意利用了自己的优势或他方无经验过于轻率地订立或履行了显失公平的合同。
2、受害的一方是在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是指对一方当事人明显有利而不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
3、在订立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合同。即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评定权利义务是否显失公平,应当从合同的内容和履行结果两方面予以考查,如合同内容上明确规定一方享有过多或过于优越的权利,他方负担过重或条件苛刻的义务,甚至一方根本没有享有必要的权利而他方没有承担最基本的义务,就已经构成显失公平的条件,无需得到客观上发生利益不均衡的后果,受损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由此维护公平的合同条件。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当劳动合同存在违法情形但已签订时,劳动者可解除合同。对于签订不合理合同,当事人可与对方商谈补充或修改条款,如对方拒绝,一年内可起诉法院撤销该条款。若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等情形导致合同显失公平,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需注意,撤销权存在时效,自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行使。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包括获利方恶意利用优势、受害方缺乏经验或紧迫情况下行为、合同明显违反公平原则。评定时应考虑合同内容和履行结果,不必要求客观利益不均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