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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实行3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2023-10-02 来源:赴品旅游

贺州市三级工伤赔偿标准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三级工伤可保留劳动关系,享受相应待遇。若需要生活护理,可按月获得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一级至四级伤残享受不同等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退休后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法律分析

贺州市三级工伤赔偿标准包括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X23个月;

2、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80%;

3、其他费用,诸如治疗费、住院费、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以及伙食费等,则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三级工伤的,可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原来的工作岗位,同时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伤残津贴的待遇。其中,如果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话,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具体按照贺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需要注意,如果伤残津贴的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话,需要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结语

根据贺州市三级工伤赔偿标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三级工伤的,可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原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待遇。此外,根据实际情况,其他费用也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伤保险基金将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后,将停发伤残津贴,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待遇低于伤残津贴,工伤保险基金将补足差额。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将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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