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包括停产、没收违法产品、罚款(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者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分析
对于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应受到什么行政处罚是什么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对于实施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的,除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外,还要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即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以及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产品。
(2)同时处以罚款。罚款的幅度为违法生产、销售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
(3)有违法所得的,同时还应将违法所得加以没收。
(4)对于情节严重的,要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实施违法生产、销售的行为屡教不改,或者违法生产规模较大、造成的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形。
拓展延伸
产品质量欺诈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
产品质量欺诈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通常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暂停生产销售、责令召回等措施。针对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行为,相关部门会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罚。罚款金额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而定,可以是一定比例的销售额或固定金额。吊销许可证意味着企业将无法继续经营相关产品。暂停生产销售可以限制企业的经营活动,直到问题得到解决。责令召回是要求企业召回已经流入市场的不合格产品,以保护消费者权益。这些行政处罚措施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合法经营和诚信行为。
结语
对于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应采取以下行政处罚措施: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措施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合法经营和诚信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修正):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